近日,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地方标准《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征求意见稿)》。本次为第一次修订。
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技术要求、监测和实施与监督等要求。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(不包含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)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、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本文件不适用于利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。
本文件全文强制。
本文件代替DB11/503—2007《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控制标准》,DB11/503—2007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。与DB11/503—2007相比,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,主要技术变化如下:
a) 更改了文件的范围(见第1章);
b)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(见第2章);
c) 增加了焚烧设施、毒性当量因子、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的定义(见第3章);
d)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的限值(见第4章);
e) 调整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焚烧技术要求(见第5章);
f) 调整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污染物的监测要求(见第6章);
g) 调整了重金属类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分类(见第4章);
h) 完善了污染物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要求(见第4章);
i) 删除了烟气黑度、烟气不透光率的排放限值要求及监测要求(见2007版第 4章、第6章)。